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徽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 262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并將電梯安全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電梯
安全監督檢查,調解電梯安全糾紛,督促落實電梯運行、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更新等費用。
第四條 市、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含開發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機構,下同)負責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電梯規格、數量配置等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以及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等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依法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用于電梯改造、修理、更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綜合監督管理,根據本級政府授權,組織或者參加電梯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公安、應急、經信、財政、規劃、物價、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電梯使用單位、學校、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倡導文明乘梯,增強社會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六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規范,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和服務質量評定,提供教育培訓和咨詢等服務,參與行業誠信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小區老舊電梯更新進行適當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學校、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軌道交通站點、人行天橋、商場、體育場館、旅游景點、會展場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按照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 維護保養
第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約定維護保養的期限、要求和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自簽訂維護保養合同三十日內,將電梯使用單位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與地址、電梯數量、維護保養責任人姓名及聯系方式等信息向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維護保養作業中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作業,確保電梯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電梯維護保養作業每組至少有兩名持證作業人員。每名維護保養人員負責維護保養的電梯數量不得超過三十部,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從事維護保養工作。
第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電梯轎廂的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急修電話,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現電梯故障及時予以排除;
(二)接到乘客被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排險救援;
(三)對故障難以消除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故障排除前不得將電梯交付使用;對電梯使用單位接到暫停使用電梯的書面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的,應當及時向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電梯維護保養所需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安全部件應當具有合格的型式試驗報告。
第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維護保養合同約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制訂電梯維護保養計劃,按照半月、季度、半年、年度開展電梯維護保養工作。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每年不少于一次對電梯運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并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書面檢查報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逐臺建立電梯維護保養記錄。電梯維護保養記錄應當經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十四條 從事電梯檢驗檢測的機構應當經質量技術監
督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其所屬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電梯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生產、經營,不得以其名義推薦、監制、監銷梯,或者推薦電梯維護保養單位。
第十五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安排檢驗檢測,在檢驗檢測完成后十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送達受檢單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將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等信息,按照規定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電梯信息化監管系統平臺及時予以更新。
第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同時報告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電梯經檢驗檢測后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使用單位的整改行為是否合格進行確認。使用單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作出檢驗檢測不合格的結論,并向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受理電梯使用單位安全技術評價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出具安全技術評價報告。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電梯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協調統籌應急處置資源,開展電梯應急救援工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建立電梯應急救援聯動隊伍并指導其運行。
第二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電梯使用單位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安全技術規范制定本單位電梯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第二十一條 乘客被困電梯時,按照下列程序處置:
(一)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對被困乘客進行撫慰,同時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趕赴現場救援;
(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收到通知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解救被困乘客,并查明
電梯故障原因,排除故障,做好記錄并存檔;
(三)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到現場后無法實施救援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迅速指派電梯應急救援聯動隊伍趕赴現場實施救援;特殊情形的,由公安消防部門共同實施救援。
第二十二條 電梯事故發生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電梯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應當同時向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應急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了解事故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啟動電梯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成立電梯事故調查組,開展電梯事故調查,查明電梯事故原因,依法對電梯事故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必要時,電梯事故調查組可以委托有關技術鑒定機構進行事故技術鑒定。電梯事故處理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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